中山会计网Rss 2.0设为首页|加入收藏|繁體中文 |网站地图
当前位置:首页 > 财经法规 > 财经法规 > 文章正文站内搜索:
打击报复会、统人员如何定罪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4-12收藏投稿
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李某,在1997年通过篡改会计凭证,隐匿销售事项等活动挪用公款,被该单位会计张某发现,并将李某的行为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。为此,李某对张某怀恨在心,此后,在2000年8月份,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,将张某调离会计岗位,去从事仓库保管工作,随后,李某又借口张某年龄较大,不能胜任仓库保管工作,强行解聘了张某。

  问:对总经理李某的行为,其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?

  问:对张某而言,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?

  违反《会计法》第四十六条 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、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、撤职、调离工作岗位、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,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、级别。

  违反《刑法》:第二百五十五条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的领导人,对依法履行职责、抵制违反会计法、统计法行为的会计、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,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罪名:打击报复会计、统计人员罪。
查看评论
发表评论
姓 名: * (必填项)
E-mail: QQ:
评 分: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
评论内容:
关于我们|媒体报道|联系我们|合作伙伴|招聘信息|网站地图
“关注会计人,传播会计资讯”,本站大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,如有侵权之处,欢迎指出。
Copyright © 2008-2009 ynfit.com, All Rights Reserve
粤ICP备07024081号